王夫之独特的严法论野史趣闻

2018-11-06 15:06:36

 〖五〗

按:王夫之这里谈的是司法和执法人员的性格品德如何搭配的问题。他希望通过良好的搭配,使执法人和法律彼此适应,取长补短,形成良好的司法局面。一般来说我们现在都爱谈论法律自身是否该严和该宽的问题,对于执法,也是从是否严格执法的角度研究的多,另外,我们还习惯从情理法的角度来解读法律的执行问题。但是,这都没有提到该用什么样的执法人员的问题。即使是从情理法的角度来探索法律的执行,比如当今对青少年犯罪的审判要保护当事人未成年的隐私等等,只是探索如何执法的问题,而没有讨论执法者自身的性格的宽严和法律的匹配度的问题。王夫之的这个角度还是很有启发性的,对于我们当今的司法建设来说。

  法严而任宽仁之吏,则民重犯法,而多所矜全【按:从这里我们看到王夫之本人还是认可严峻的法律的。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要判的重些,让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高。但是,这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希望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配备宽仁的执法干部。这才是王夫之的重点。让宽仁的人去执行严峻之法。让宽仁的人去执行严峻之法,对于那些犯法的人来说,就会多有所发保全。这个前提是因为是严峻之法,所以犯法的人也毕竟少,而宽仁的干部也不会让法律变得严酷。可以说,王夫之这里是给宽仁的干部一个悠闲的工作。矜全:怜惜而予以保全。《后汉书·马融传论》:“夫事苦则矜全之情薄,生厚故安存之虑深。” (解释来自百度百科词条)但是如果我们在反思的话,就会发现,有一种可能:这些宽仁之人会不会违反法律呢?如果不违反法律,他们又怎么能在严峻的律法面前来矜全那些犯法之人呢?或者说如此严峻的法律,如果还去冒犯的话,那么此人不是为了生计铤而走险,就是贪图非常之利的汪洋大盗,如果是前者,可能问题远在法律之外,如果是后者,处死尚不足惜,如果还要矜全,那么法律何在呢?这点绝非凭空假设,汉武帝至于郭解不就是如此吗?卫青去替郭解求情,而公孙弘倒主张诛灭此人。从实践看,更应该是宽法而用宽仁之吏,如汉景帝用直不疑——他对自己的事情都不去追问究竟,这与张汤审老鼠是完全不同的。】。法宽而任鸷击之吏,则民轻犯法,而无辜者卒罹血不可活【按:这点其实是本文的来源,因为是汉景帝在郅都被窦太后弄死后,又招来了济南的宁成做中尉,中尉的职责是负责京城治安,《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但是王夫之老先生这里忽略了,也许他老先生是有意忽略的,通鉴中明确的说是为了打击宗室贵族豪杰的。而且人家也明确说了,因为减少了打屁股的力度,很多老百姓都不怕犯法——这言外之意就是说基层的执法的人对那些犯法的并没有造成残酷打击,形成所谓“罹血不可活”的悲痛局面。其实从逻辑上来说,法律既然宽松,那么那些严酷的执法人员也无从下手执行,否则就是违法了,这是很自然的。如果你执法严酷,那么律何以宽仁呢?所以,从总的看,法律走向严峻,是与执法人员的严峻无情相一致的。什么人执行什么法律,什么法律也得有什么人来执行,其中也许有活动的范围,但是大体是不能改变的,全局是不能改变的,大概率的事件是不能改变的。这从张汤执行司法形成的汉代司法分成之前和之后的不同局面就可以看出来了。之前固然有郅都和宁成,但是这主要是打击宗室贵族好豪杰的,而之后则不然,是上下都严峻的,是全国性的严峻的。但是,从通鉴本身看,纵然说司马光没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但是司法的情况的变化,依然是由不同的历史时期,帝国不同的历史任务,不同的需要而不同的。司法是个被动项,不是个主动项。】。景帝诏有司谳不能决,移谳廷尉,谳而后谳不当,谳者不为失,立法宽矣【按:这是谈到司法程序,按照今天的话就是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了。廷尉负责上诉审。其实这点,不能说有什么错,这在今天二审也是终审的。基本不能再上诉。这就是我们说的司法成本的问题。我在读通鉴的札记的正文里面提到此处的更大意义则是中央对全国的司法权的集中,这是对于以前都由诸侯国自己审理的一个否定,在之前公元前一四七年汉庭推出罢诸侯御史大夫官的决定,这其实就是停止了地方诸侯的司法职能,既然你不让地方审判成为终审,那么在全国层面上自然得有相应的措施和应对机构。】。乃郅都、宁成相继为中尉,则假法于残忍之小人,姑宽为之法,以使愚民轻于蹈阱,而幸其能出而终不免也【按:这是在解释为什么反对宽松的法律配备严峻的执法人员的思想,用今天的话来说有点执法钓鱼的味道。也就是貌似宽松的法律反倒容易让人犯法。这个时候在配备严峻的司法人员,对那些无意中犯法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当然就容易造成矛盾,危协到社会稳定。王夫之的这些话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就比较难办。比如当今很多钓鱼执法等有另外的因素在里面,比如我们基层的警务经费缺乏等等。善法,善人——善良的执法者,这也许要一个能够产生善的时代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单纯的从司法者的道德上来苛责,肯定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但是我们同样不能苛责王夫之,提到这些看法已经是非常的难能可贵了。而社会条件的问题,或许是他想不到,更不是他考虑的问题了。在具体的司法上,提到这些建议还是值得参考的。】。

且也谳不当而不为罪,无论失入之憯【按:1.古同“惨”。万分悲怜,凄惨。

2.残暴。

3.锋利:“兵莫~于志,镆铘为下。”

4.竟然:“胡宁瘨我以旱?~不知其故。”

5.忧伤:“故其风中人状,直~悽惏慄。”

6.速疾之意。】也,即数失出而弗谴,亦以导赇【按:赇,读作:qiú。赇字从贝,求声。意为以财物枉法相谢也。贿赂之意。

尊私行以贰主威,行赇纳以疑法。——《韩非子·八法》】吏之鬻狱【按:拼音是yù yù,

指受贿而枉断官司。】,而淫威之逞,冤民且无如之何也【按:按照逻辑,这个负责二审的廷尉是不必担责的,但是这里,王夫之的重点其实是“数失出”,但是,他却忘了,如果多次造成司法冤案,那么就应该是这个人的问题了,而不是法律的问题了。二审之终审,本身就为是为了纠正下面的司法过失的,如果本身在犯法那么,就应该是有偶然性的因素了,而不是必然性的因素了。因此,二审的结果不应该是数次出现冤狱,如果二审司法总是出问题,那么就是国家机构出问题了。要知道这里可是廷尉,最高的司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当然也可能出问题,但是他只能是偶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因此就不该出现“数次”的问题。看来,老先生对这个二审为终审的制度是不大满意的。要知道,廷尉在本质上依然不是最高的司法者,最高的司法者是皇帝。因此,从程序上说,其实二审的结果还是可以再上诉的,上诉到皇帝那里。如果廷尉数次出现问题,那么纠正的就是皇帝了。】。于是而高帝宽大之意斩,武帝严酷之风起矣【按:这是在说景帝这个做法的巨大的意义。也可说是历史定位。】。

严之于法而无可移,则民知怀刑;宽之以其人而不相尚以杀,则民无滥死【按:这两句话是王夫之的司法建议。核心就是要严刑峻法但是要配备宽仁的司法干部,才能保证法律即得到执行,又不至于造成滥杀无辜。】。故先王乐进长者以司刑狱,而使守画一之法,雷电章于上,雨露润于下【按:法在上,而执法者在下的结构。】,斯以合天理而容保天下与【按:这是前面的话的展开说明,特别是戴了个先王的帽子。这是王夫之为治天下写的。用心之良苦,实在是让人敬佩。何谓大儒?除了学问渊博以外,根本上还是要有颗温暖如春可以滋生万物的心地才好。如果我们在多少了解点明代中央司法的知识,也许会有更多的体会,就是王夫之为什么批评景帝的这个二审制度了: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职掌均与唐宋有所不同。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合称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作为中央审判机关的刑部,原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的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死刑案件则必须经刑部审理,大理寺复核后,奏请皇帝批准。大理寺是复核机关,“掌审祝平反刑狱之政令”。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都必须将案卷和人犯移送大理寺复核。如果大理寺认为判决得当,则允许准具奏行刑,如认为判决不当则驳令改判。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驳正。洪武十七年为了加强司法审判,重大案件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会审后作出判决,必须经皇帝批准。也就是说明代的中央司法机构其实是个系统。这个系统自身是有着自我纠错能力的,而且越发展,纠错的意义越强大,都察院,大理寺,都是在防止刑部出现错审错判,就因为这是二审,终审。古人对于最高司法的重视可见一斑。】!

本文作者:季立东文化纵横谈(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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