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主要的入仕方式有以下六种野史趣闻
秦朝选任官员的方式,可谓集战国之大成而有所损益,许多具体的措施与汉代大体相似,主要的入仕方式有以下六种。

1、征辟征辟是自上而下选择官吏的制度。一种是皇帝征聘,即皇帝采取特征与聘召方式选拔有名望、资历、オ学的社会人士到中央政府做官。设置这条入仕途径意在笼络名流,搜罗遗才,有助于政教。直接被皇帝征聘入仕是当时最有尊荣的仕途。接受征聘者大都待以宾礼,高官厚禄。被征聘者来去自由,如不应命,也不勉强。秦始皇时期的博士们多由此途进入宦海。

如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隶书征。汉初的“商山四皓”也曾被秦朝皇帝征聘入仕。另一种是公府、郡县辟除,即中央机构长官和郡县长官及其他高级官员根据国家规定,自主选聘掾属、佐更。其中丞相在这方面的权力最大。公府、郡县属吏经过试用之后,可以通过长史荐举、察举晋升,其中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在当时这是一条重要仕途。各郡县都有大批オ俊之士由此入仕。

其中许多人经过试用,被荐举到更高的职位,升任中央官吏或地方长吏。秦相李斯走的就是这条仕途。他是从担任相国吕不韦的属吏开始在秦国的宦海生涯的。2、荐举。秦朝实行自下而上推举人オ为官的制度,荐举(“察举”、“选举”、“推择”)是一种常见的人仕方式。做官通常要由现职官更保举。从云梦秦简《法律问答》提供的材料看,现职官吏既可以保举他人担任同级或下级官吏,又可以保举他人担任比自己官职高的职务。

其中有一条法律解释就涉及保举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任人为丞,承已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保举人如果失察,将被罢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追究责任。这条法律印证了文献记载的说法:“秦之法,任人而所任者不善,各以其罪罪之。”被保举人犯了罪,保举人与被保举人以同罪论处。秦相范雎就是触犯了这一条,而罢相免职,很可能因此被杀。

这类法规的存在也说明荐举、保举在当时的确是重要的入仕之途,因而需要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加以规范。秦朝可能已经形成各级政府及其主要官员向中央举荐人才的制度。3、战功在秦朝,功勋爵制度主要为奖励军功而设。由于国家长期处于战争状态,国家急需大批能征惯战的军官,所以以军功博取赐爵,以位博取官职,这是当时最常见的仕途之一。依据秦律,就连奴隶、贼民也可以凭借战功博取位。
可以由此推断:秦朝的官僚体系中有一批原本身份低而战功卓著的人。4、纳果。秦代有一条政策叫做“百姓纳粟千石,拜一级”。有了位,也就有了做官的资格。纳粟拜爵实际上就是卖官眾。不过在当时这种做法含有奖励农耕的意图,与后世的卖官降并不完全相同。5、自荐。春秋战国以来,自荐是一种常见的仕途现象。“毛遂自荐”的故事脍炙人口。

许多士人周游各国,寻求做官的机会,一旦受到赏识就可以成为低级官史、“客卿”这条途径入仕的乃至将相。秦相张仪、范雌、素泽等都是循着6、任子任子,即高官荐举其子弟为官。在秦朝,任子也是一条常见的仕途。这种制度源于先秦。在世袭观念支配下,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存在着这种制度。

云梦秦简多处提到“葆子并为官变子弟设置“弟凡纳入“弟子籍”者可以享受一定特权。还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儿子可以子籍继承阵亡父亲的功勋陽位。《内史杂》还规定只有“史”的子弟有资格到“学至学习,接受培训,以便承维职务。括初仕亦沾门之光。秦相李斯的儿子大多位居高官,未必都是靠着个人的才能和功劳。

这条仕途受世袭观念的影响很大,显然背离惟才、惟功是举的任贤使能原则,不过与后世许多王朝相比较,秦朝为这条仕途开的口子还不算太大。在秦朝,单凭父祖恩荫也很难做高官。
本文作者:风起茫(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