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其实是公有制社会野史趣闻
秦王朝是公有制社会,那个时候实行“授田制”,土地公有,分配给老百姓经营,不能买卖。秦朝还有大量的国营工厂、国营农场、牧场,征调工匠、农民和犯人劳动,秦朝和我们今天的社会只有生产技术上的区别,生产关系没有什么不同。秦朝的公有制源于周朝,土地公有起码从西周就有了,井田制就是公有制。
中国传统的教科书,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认为国家起源于私有制和阶级斗争,认为中国自夏代以来就是私有制社会,秦王朝不可能是公有制社会,所以设法寻找秦朝私有制的证据。主要“证据”由以下几点:
一、商鞅变法时,“为田开阡陌”,被指为宣布土地私有。
二、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秦王朝曾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学者认为,这是秦始皇令全国老百姓如实上报自己的土地,确立土地私有权。
三、秦律惩罚偷盗罪,被指为保护私有财产。
其实,这几条都不能证明秦是私有制。
首先,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就是重新对土地进行规划,实行大亩制。秦朝原来以100平方步(一步六尺)为一亩,改革后,实行240平方步为一亩,大亩制改革,扩大对农民的分配。战国普遍实行一夫百亩制,原来一百亩相当于现在的29亩,改革后一百亩相当于现在的79亩,增加了近三倍。秦国地广人稀,这一改革是为了引诱人多地少的三晋农民到秦国谋生,发展秦国经济,与私有制没有什么关系。《史记·秦始皇本纪》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新书·属远》)秦朝将国有土地按普通农民一夫百亩的标准分配使用,让他们承担的一定的赋役。《秦律·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贾谊也说:”秦人不能分人寸土,欲自有之“,老百姓耕秦王的土地,都得不远千里,向他交税服役。“阡陌”就是国家划定的田地面积、位置的边界,这和私有制有什么关系。汉代有个董仲舒的人,曾上书汉武帝,说了这一段话:“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直到现在,我们无论是从传统文献还出土文献上,都找不到秦朝任何土地买卖的记载。秦王朝瓦解,汉代开始默许土地买卖。董仲舒讲这话大约在太初元年(前104)他去世前不久,距商鞅变法(前359)已经250年了,他把土地私有化的屎盆子扣在商鞅头上,给后人找到了借口,实际上董仲舒是没有根据的。
其次,“黔首自实田”,就是让百姓上报自己占有的土地情况。有人会说,既然国家按标准分配土地,为何还要上报呢?其实道理很简单,国家政策的规定是规定,实行是实行,情况不一样。就象现在国家让官员进行财产申报一样,主要是检查土地有没有侵占、冒占或分配不足的情况。秦朝分配土地实行按人的身份等级分配,一夫百亩针对的是没有爵位的平民,受过惩罚的违法者,分的土地要少些,不到100亩;对国家有功者,授予一至二十级爵位,爵位越高授田越多。《商君书·境内》说:“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级爵位获得者比普通农民多分100亩耕地和9亩的宅地。
其三,惩罚偷盗罪与土地私有制似乎没有什么关系。偷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私有的,也可以是公有财产。没有土地私有制,并不代表没有私有财产。
秦朝实行公有制并不是它的发明,这是夏商周以来就有的制度。《汉书食货志》说:”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然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班固批评秦朝按等级授田,造成贫富不均,但并没有说秦实行土地私有。需要注意的是,秦朝虽然实行土地公有,分配给农民使用,这种生产关系与现代的土地承包经营相似。所有权在国家,经营权在农民,虽然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条件地由妻子、儿女等继承,又有点变相“私有”的味道,不过有一点还可证明这种土地公有性质,一旦农民犯罪,国家就要没收土地。农民由于无法买卖土地,”天饥岁荒,嫁妻卖子“(《韩非子·六反》),死人无钱办丧事,”儒者破家而葬,货子而偿“(韩非子·显学)。为了活命还债,只能卖老婆、孩子,但不能卖土地。
承认不承认秦朝的公有制,后果很严重。如果承认了,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之说就站不住脚了,奴隶社会找不着了,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社会也不靠谱了,”马克思主义“就飞跑了。为了”马克思主义“的面子,我们的教科书得一直说,秦朝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秦始皇地主阶级的总代表,他建立的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国家。
本文作者:职业撰稿人(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