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吃人案野史趣闻

2018-11-03 18:08:16

2012年,李安导演拍的《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全球热映,你还记得电影里的那头老虎吗?对,最后饿得皮包骨头。因为和这头老虎共同生存的恐惧,帮助少年派撑下来了那段恐怖的日子。 这头老虎的名字叫理查德派克,给一头老虎取名字嘛,随便取一个就可以了。但是实际上在这个名字当中作者是饱含深意的。要知道,理查德派克这个名字不仅属于这头老虎,它还曾经属于一个在地球上真实存在过的17岁的少年。今天我们就讲一件这个17岁的少年和他的遭遇。

那是1884年,有一艘英国船叫木犀草号,开到了非洲最南端,好望角西北大概2600公里的地方,然后船就遇到海难,迅速地就沉掉了。当时船上有四个人逃生,乘救生艇,就是在少年派里面看到的那种救生艇逃生。可是你想,一个那么小的救生艇上面能有多少食物多少水啊,十几天之后,这四个绝望的人,你想,炎炎夏日,在广袤的大西洋上,周边根本没有船路过,谁都不知道上帝这回能不能饶得过他们,就这样漂流了十几天。到了7月20号这一天,船上身体最弱的这个叫理查德派克的17岁孩子就开始生病。他这一病,实际上所有的人都明白,我们的生命到这一天开始倒计时,因为身体最弱的那个人,已经开始走向死神的边缘。

到了7月23号,也就是三天后,理查德派克就昏厥了,人事不知。剩下这三个人呢,都是老男人,岁数要大得多,他们就开始琢磨,怎么办,如果换了你,我不知道你会想出什么办法,反正他们想出了一个办法,就是反正这个孩子要死了,那就把他杀了,吃了。没准我们还能多撑几天。没准就在这多撑下来的几天里有船来救我们呢。其中有一个人,他从头到尾都不表态,“不说吃,也不参与这件事” 。但是剩下两个人,一个人按住这个少年的腿,另一个人向上帝祷告之后,用一把匕首,把这个少年杀了。然后剩下的三个人,包括那个一直不表态的人,也开始吃这个孩子的肉。

历史就是这么的巧,恰恰就在两天之后,7月25号,就有船路过,把他们给救了。于是,这三个人,绝处逢生。然后坐其他的船回到英国,回到英国之后,这三个人没觉着这是什么大事,一,这孩子已经快死了,我们不吃他也会死,然后就是我们是在绝境下做出的这种选择,无可厚非。回到英国之后,他们就开始供认不讳,就把这事就给主动说了出来,说我们这趟不容易啊,我们怎么撑下来的,我们靠吃人肉撑下来的。当时,那个海关官员说,你们还吃人呐?你们还杀人啊,这文明世界的人,一下子就懵了!觉得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啊,先逮捕吧,至于你们该不该杀人,该不该吃人,交给法官,法庭去判断。

这就造成了1884年,在英国法律史上,非常著名的海难吃人案。这个案子在法律史上很有名,因为他包括陪审团制度的成形,都跟这个案子有关。

我们就说结果吧,最后怎么判?

最后陪审团,法庭判定这三个人有罪。判了死刑。当然,在判死刑的时候,实际上当时整个英国舆论界开始哗然,开始关注这个案子。大量的人说罪不至死啊。换了你你能怎么样呢,对吧,他们太可怜了,好不容易用一条命换回来三条命,难道我们还要把这三条命给杀死,那个孩子不白死了吗?大量的这样的舆论充斥在英国舆论界。

当然,在法庭判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估计啊,这是我的估计,其实政府已经知道该怎么办了。果然,案子判完之后,英国女王就用她独享的特赦令,把这几个人赦免了。但是,赦免之后,要求他们六个月的监禁。

那最后剩下的这两个被告和一个当作证人的(那个一直不表态但是吃了理查德派克的那个人)后来就这样被放了,其中有一个被告叫达德利后来移民澳大利亚,他一直到死都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不应该被判罪,即使他被赦免无罪。

这就是法律界的一个案子,是非曲直每个人自己评判。

到了1949年的时候,也就是我们中华人名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年,哈弗大学法学院一位叫福勒的教授,他在哈佛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很有意思,它是一个虚拟的案件,他说我们来构想啊,构想2000多年后,4022年还是哪一年,他说有一个叫纽卡斯共和国,里面发生了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实际上脱胎于刚才我们说的海难吃人案。他说,2000多年后,有几个人,跑到深山里一个洞穴去探险,结果突发地质灾难,这几个人就被困在洞穴里了。

外面的人就开始救援,往洞穴里掘进,但是天气、气候特别恶劣,然后整个的地形也不巧,还导致了几个营救队员的死亡。最后发现,要挖到洞穴那几个人藏身的地方,大概还需要十天。被困洞穴里的那几个人带有无线电设备,这些人和外面的救援人员取得联系之后,告诉救援医生我们的身体状况怎么样,每个人的血压、体温等。然后就问外面的医生你们什么时候能挖进来?医生说估计还得十天。然后,里面的人又问外面的医生,你估计以我们现在的状态,没有水,没有食物,我们还能不能撑够十天?医生说,我必须得说实话,肯定撑不了。然后,无线电的另外一头就成默了。又过了几个小时,救援队的无线电设备被呼叫打开,设备里传来被困者的声音,那头说,假设我们用抽签的方法,我们来决定一个人,其他人把他杀死、吃掉,用他身上的肉,我们能不能撑够十天?医生一听这个问题就傻了,文明世界的人,吃人呐?医生沉默一下子后,用非常虚弱的声音回答说,理论上是可以的。然后里面的人就问,我们这样做,能不能得到你们的允许?这句话一问,外面的人集体沉默,谁敢回答?说能吃,那个人就是你同意杀的。说不能吃,那洞穴里面的人,都是你杀的。所以,谁都不敢说话。好,你们不说,不说就不说,里面的无线电又关闭了。

几天之后,当救援队挖通洞穴发现,果然,少了一个人,被吃掉了。

这就是著名的在法理学历史上被称之为最佳虚拟案件的洞穴奇案。

当然,作为一个法学家,设定这样一个虚拟的案子不能到这里就完了。他得设想后面的法庭判决。初审法院的结果是,以杀人罪判处活下来的这几个人全部死刑。然后就是被告的上诉,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个首席大法官,前面四个大法官,两个意见维持原判,另外两个给出无罪的判罚。剩下的决定权在最后一名法官手上。这个法官说这个案子什么破案子,太纠结了,我不判了,我辞职。最后的结果是法官的判决票数是2:2,平手。既然上诉之后是平局,那就意味着维持初等法院的原判,所以,4022年的一天,这几个靠在洞穴里吃人活下来的被告被执行死刑。案子就是这样。

但是,之所以这个案子能成为最佳虚拟案件,是因为它带来了法律界的大量的纷争。一本关于洞穴奇案的书,里面就有关于这个案子的15份判决书。从1949年发表文章之后,各种各样的法律工作者当自己是大法官,拟出了各种各样的判决书,我相信在各种各样的法学课堂上,老师都会布置作业,说你们当法官,你们来判一下这个案子,拟一份判决书。所以,关于洞穴奇案的判决书有无数多份。

那如果这个案子让我来判,我会怎么判呢?

我不懂法律,也不知道法学家是怎么想的。我觉得很简单,无罪啊。

我的依据是什么呢,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是想改造这个社会,至少对预防未来的罪恶是有用的。就算那几个被判死刑的洞穴幸存者知道以后会被判死刑,在那一刻,他们可能还是会做出相同的选择。只要能活几天,只要未来的生命还处于未知的状态,眼下的事他可能就会干。

如果你是大法官,你掌握着这几个人的命运。你会怎么判这个案子?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给出你的建议。

本文作者:xyzedu01(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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