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 · 拒执犯罪案例「一」野史趣闻
来源:天津高法

/
拒执犯罪
/
自开展解决执行难活动以来,东丽法院准确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条件,积极推动构建内外部协调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在督促有关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着力营造打击拒执行为的声势,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有效树立了司法权威。截至今年7月份,东丽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25件,目前已经审理判决了5件5人次。
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已成为东丽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案 例 一
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执行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案情摘要
被告人胡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做出(2011)丽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给付张某某租金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860088.97元。被告人胡某某对判决未提起上诉,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2年5月6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告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胡某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且在执行期间将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一处房屋予以变卖,所得房款78万元转移至他人账户内,继续对抗法院执行。
2017年9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部分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擅自处分财产,并将所得款项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东丽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理应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有部分被执行人通过种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严重侵犯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变现,并将获取的78万房款非法转移他人名下,故意躲避法院执行工作。对此类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必须利用法律赋予的刑事制裁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彰显法律的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
本文作者:天津二中院(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