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析伦理学:拉康与亚里士多德野史趣闻
2018-10-23 21:34:08
内容摘要:精神分析家的工作是帮助被分析者辨明和理解他的欲望,并最终让他自己下决心按照其欲望去行动,而无论它会被亚里士多德式的伦理学家视为“自制”抑或“不能自制”。这一模式似乎仍符合“欲望—思维—行动”这一经典结构,只不过此处的欲望超越了快乐原则,思维则专指对欲望的理解。此外,就算如上述第一种“明知故犯”的情况那样,某人在饱受内心责难的情况下勉强地遵循了他的欲望,这也不是分析的最佳效果,最理想的情况则是在辨明自身的欲望后尽可能地抛开一切阻挠欲望的东西,真正做到忠于欲望,而不顾快乐或现实与否,这便是精神分析伦理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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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析家的工作是帮助被分析者辨明和理解他的欲望,并最终让他自己下决心按照其欲望去行动,而无论它会被亚里士多德式的伦理学家视为“自制”抑或“不能自制”。
拉康希望通过揭示亚里士多德与弗洛伊德二者的异同,展现精神分析伦理学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及西方理性主义伦理学传统的继承和革新。根据拉康的解读,弗洛伊德早在《心理学规划》中就已揭示了欲望对人的整个思维活动所具有的优先地位,这种优先性并非仅仅是时间上的,而且还是逻辑上的和发生学意义上的。人的精神系统起初就相当于一个为了直接获得快乐而只想尽快实现能量卸载的装置,弗洛伊德称之为“源始自我”。
在弗洛伊德那里,除了思维这种旨在为愿望服务的工具理性之外,便再无其他像亚里士多德的“逻各斯”或“努斯”一样高高在上的理性,并且即便是纯粹的认识性思维,也难免蛰伏着无意识的愿望。在此意义上,弗洛伊德对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理性愿望”进行了解构:最根本的愿望是追求快乐,它在全然不顾理性与否的意义上是超理性的,理性最多只能成为它的一种伪装,而其下总隐藏着先于理性并超乎理性的根基。
本文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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