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富庶只因税收太高?金朝税收才1%!野史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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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商税税收有三种:
针对商贩的“过税”:由所过的州县核算货物价值,每千钱收二十钱的税,即:2%的税率;
针对固定商户的“住税”:由所在州县核算货物价值,每千钱收三十钱的税,即:3%的税率;
针对官须物品的“抽税”:十取其一,即:10%的税率。
过税、住税的税率在不同州县有不同税率,并非固定2—3%的税率。细碎交易物品、南方生药材、自用的布匹不计算入纳税额。
官府公开纳税货物清单。藏匿应纳税货物的,被发现后,官府没收三分之一货物——其中一半奖励给捕吏。商贩贩运不走官路的,治罪。
至道中,年收商税四百万贯;天禧末年,年兽商税八百万贯;皇佑中,年收商税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九百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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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商税:
金朝的商税税率,直到金世宗完颜雍大定二十年才固定下来:金银等钱财,按照1%计算;商品货物,核算价值后,按照3%计算。
金国的商税税率是固定的,各个州县都是一样的税率。
明昌元年正月核定诸路使司院务商税征收定额为:一千六百一十六贯,合计全国商税征收定额比以前商税征收金额减少九十四万一千多贯。
中都税使司在大定年间的商税年收入是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多贯,到了承安元年,商税年收入为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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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商税:
元朝设立征收课税所(如同我们今天的税局)征收商税。
至元七年,元朝统一规定全国商税税率为三十取一,即3.3%,贩运到上都的商旅免税。至元二十年,才规定上都商税税率为六十去一,即:1.7%。商税契本,为中统钞三钱。
元朝对于征收课税所实行核定商税征收定额。至元七年,诸路商税定额合计为白银四万五千锭。至元二十六年,增加诸路商税征收定额: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
元朝对于征收课税所官吏的管理:官吏如有买卖货物交易、金银借贷、扰民取财的,判处二年徒刑,杖打七十。
每月申报商税税收金额,过期不申报或申报不完整的,初犯罚官俸,再犯杖打十七,如为令史,罪加一等。
年度考核,年商税征收高于核定额的,升迁奖赏;低于和定额的,赔偿低于核定额部分比并降职处理。
三朝商税税收特点:
宋朝税率不固定,税率也是最高(2%—3%,且各地不同,还有摊派、抽油水的),只是固定征收物品,减免也只是减免征收物品种类;且征税官吏很容易额外征收;税种也较多:商户的正税、倍税;竹木、砖瓦税等名目。
金朝商税税率固定,税率最低,规则很简单:金钱1%,货物3%,全国统一税率,核定商税征收定额。
元朝税率中等(1.7%—3.3%),和金朝一样全国固定税率、核定商税征收定额,且设立征收课税所作为专门的商税征收管理机构。
本文作者:历史哨声(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