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说元朝行政区划野史趣闻
行政区划
元朝行政区划
元朝行政区划大致上承袭金朝与宋朝制度,然而有两个不同之处:元朝时的路统辖的面积减少,一路仅辖二州;元廷在路上设有行省等中书省外派单位,最后行省取代路成为一级行政区,形成行省制,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正式在全国实行行省制度。元朝行政区划由高至低依序分为行省、路、府、州与县,另有等同行省的宣政院辖地、归中书省直辖的“腹里”以及等同州的土司[39]。
1294年忽必烈去世时的元朝行政区划,其中征东行省实际上是傀儡国高丽。
腹里是由中书省直辖的路府,宣政院(初名总制院)辖地主管吐蕃地区。行政首长以蒙古人为主、汉人为副。每省设置丞相一员,其下有平章、左右丞相即参知政事官,名称大略与中书省相同。元代在行省以下各行政区均设置达鲁花赤作(断事官)为地方首长,并以汉人或当地土人为副,以利蒙古人控制地方区域。每路以达鲁花赤为主、总管为副各一员。而府州县均以达鲁花赤为主、尹为副。州、县均分上中下三等,中下州改州尹为知州。土司分有宣慰使、宣抚使与安抚使,于湖广行省境内设置十五个安抚司,又于湖广、四川行省分至四个军。边区的安抚司和军,约当内地的下州,也置达鲁花赤为主,其副为地方人士[39]。县以下基层行政区划设有城关的坊里制与农村的村社制。坊里制于城内分若干片,名曰隅(如东西隅、西南隅之类)。隅下设坊,置坊官、坊司。坊下设里或社,置里正、社长;有的设巷而不设里,置巷长。村社制又称村疃制度,于县下设乡,置乡长,有的改设里正。乡之下设都,置主首。都之下设村社,社设社长[39]。
行中书省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某某行中书省”或“某某行省”,源自金朝的行尚书省。这是基于新征服之地的文化差异太大,所以中央政府就专门设置外派单位来管辖之。由于战争等需求,行省除了负责行政之外也负责军事,最后逐渐形成一级行政区。早在蒙古时期就设有燕京(华北汉地)、别失八里(西辽等今新疆地区)、阿母河(中亚河中地区)等三断事官或行尚书省。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辖范围很大,改变也比较频繁,主要由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1260年,元世祖于国内设置十路宣抚司,次年罢之。隔年改设十路宣慰司,渐成定制,并且设置陕西四川行省。往后直到灭宋为止,大多采行宣慰司与行省并行的制度。行省大多依据西夏、大理疆域与南宋新失之地设置,称为“中书省臣出行省事”,灭南宋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宣政院辖地与十多个行中书省,并设置专司征讨外国的行省。1321年元英宗时期共设置十一个行省(包含在藩属国高丽设置的征东行省[40])。至元朝末年,行省增至十五个[39]。
元世祖攻灭南宋后于南宋故土划分的三个行省。
· 一级行政区分布:
1. 腹里:由中书省直辖首都大都附近的中心之地,约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部分地区。
2. 宣政院辖地:宣政院除了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外,尚管辖吐蕃地区军政事务,约今青海、西藏。
3. 行中书省:元世祖至元成宗时期设有十个,陕西、辽阳、甘肃、河南江北、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行中书省。
4. 另外甘肃行省之西的哈密力(今哈密地区)、北庭都元帅府(别失八里)与火州之地不属任何行省管辖[41]。
· 征讨行省分布:
1. 征宋行省: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灭宋后定型为一般的行中书省。
2. 征外行省:于高丽设置征东行省(又称征日本行省)、于缅甸(蒲甘王朝)设置缅中行省(又称征缅行省)、于安南(陈朝)设置交趾行省(又称安南行省)、于占城设置占城行省(蒙越战争失败后撤销)。这些都是临时性的建置,事毕即罢。只有征东行省,到元朝中期之后,稳定成高丽王的头衔。行省丞相分别由该国国王或远征军主将担任,自辟官属,且财赋不入都省,视作藩属国,故与其他行省性质不同[41]。
3. 平乱行省:元末民变时,元廷为便于镇压民变军,先后于腹里地区的济宁(今山东巨野)、彰德(今河南安阳)、冀宁(今山西太原)、保定、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同等地置中书分省。又分别设立淮南江北行省(至正十二年设于扬州)、福建行省(至正十六年设于福州,后分省泉州、建宁)、山东行省(至正十七年)、广西行省、胶东行省(至正二十三年)和福建江西行省(至正二十六年)。
另外元末民变的群雄也设置行省以便于统治,如天完之江南行省、汴梁行省、陇蜀行省、江西行省,韩宋之江南行省、益都行省,以及朱元璋所置江西行省、湖广行省、江淮行省、江浙行省等[39]。
元代行省之下的政区划分十分复杂且时常变化,简单时只存在行省、府州、县三级,复杂时则会出现行省、道(宣慰司)、路(总管府)、府州、县五级的情况。这跟元代“投下封邑”制度息息相关,具体政区分级可能有:
· 道(宣慰司)
元代的道的直接来源即宋金的道路制度。中统三年李璮之乱爆发后,元廷为监察境内汉族世侯,开始仿照宋制设立临时且辖区不定的宣慰司,此时宣慰司多数兼行省相副衔。随着中国的统一,过于庞大的行省已经无法有效处理省内事务,且也有外重内轻之嫌,故至元十五年以后,对宣慰司进行大量的改革,裁撤了宣慰使相副衔并改任行省下属,使之成为辖区固定的行省分支机构及分管区域,其辖区划分也大致与宋金的道路级政区重合。同时由于行省首府附近的地域不设宣慰司,因此产生了直属省部的路州以及分属诸道的路州,但性质上这些都属于“直隶路州”。
· 直隶路州与封邑型政区
元代直隶于省部或宣慰司道的路州中存在大量的投下封邑型政区,这也是造成元代行政区划层级严重混乱的主要原因。基本上,直隶省部或宣慰司道的路州政区除少数冲要繁盛之地外,都是分封予汉族世侯和蒙古宗室的投下封邑。根据其规模户口的大小,可以分为总管府路、府、州三类,其关系则可参考吴澄所云“皇元因前代郡县之制损益之。郡之大者曰路。其次曰府若州……府若州,如古次国、小国。路设总管府,如古大国之为连率”。
1. 总管府路:总管府路的设置与宣慰司道相似,也是源于宋金的道路制度,但目的性质不尽相同。蒙古初入主中原,以四大世侯为首的汉族地方军阀向蒙廷效忠,蒙廷则依仿金代制度,授予“某路都元帅”“某路都总管”的头衔,确认其在地方的高度世袭自治权,从而建立在汉地的政权机构,是为总管府路之滥觞,此时诸路规模建制与金代诸路相仿,四大世侯为首的有力总管其辖区更大。李璮之乱爆发后,元世祖为削弱地方割据势力,不但开始设置流官监察的宣慰司道,同时也对这类具有封邑性质的总管府路进行拆分,使一路仅辖三至四府州,但并没有改变总管府路封邑的政区性质,而是把它们转封给蒙古宗室,转封过程遵从“画境之制”,尽量使一王之封自成一路。灭宋后,置路以封诸侯的制度也在旧宋属地推行,这次的划分则更加零散,甚至到了“一州自成一路”的状况。
2. 直隶府:除了总管府路的属府属州,一些府因为地处冲要或者以一府为封邑(主要在北方)而直隶于省部或宣慰司。少数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的直隶散府(如南阳府、汝宁府、归德府等)经过后世的属区调整后更辖属州。直隶府与总管府路相比数量非常稀少,并非投下封邑的主要形态。
3. 直隶州:与直隶府相似,极少数一些地处冲要或以一州为封邑的州(主要在北方)也直隶于省部或宣慰司。比较特殊的状况是,假如一些宗王的封地只有一县(比如蒙古开国功臣畏答儿之孙忽都虎郡王的封邑阳山县)的话,该县一般会升格为直隶州(升为桂阳州)。直隶州的数目比直隶府稍多,但仍远不及总管府路。
封邑型政区与其他直隶路州的最大区别在于达鲁花赤的设置,封邑型政区的达鲁花赤最早不由中央简任,而是由封君选任,作为封君在其封邑的代理人,行使最高决策权,保证封君在封邑的利益,而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一般上实际负责路州行政的总管、知府等为朝廷选任。
· 统县型政区
统县型政区即直接统领县级政区的中层政区,同样分为路(实质上为总管府路之首府即总府,总府所辖县在史料中多记述为直辖于路)、府、州三类,这些政区或作为投下封邑的一部分隶属于总管府路或部分直隶府(称为属府、属州),或作为独立的封邑直隶于省部或宣慰司道。其中属府的数量非常少,主要的统县型政区依然是属州。
本文作者:贯穿历史(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