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对审判工作的影响野史趣闻
惠农区地处宁夏最北端,东临黄河,西依贺兰山,北与内蒙古乌海市接壤,是宁夏的北大门。惠农区辖区户籍总人口约19万人,系多民族聚居区,其中回族约3.6万人。回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民族之一,同时也是分布最广的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纯正的回族群众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和执行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本内容的传统伊斯兰教法,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内控性生活秩序,这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之为是一种“活法”。这种独特的回族习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在民事领域。
一、背景来源
2014年7月惠农区民政局在礼和乡民生服务中心举行了一场婚姻登记下乡活动,为礼和乡200余对回族群众办理了婚姻登记,使其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这些补办婚姻登记的群众,从年龄结构来看,18至70岁不同年龄阶段;从共同生活时间来看,几个月至几十年;从法律效果来看,包括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从民族特征来看,全部是回族群众;从职业特征来看,系农民或在外务工。由于受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的影响,这些群众都是以传统宗教礼仪形式代替了婚姻登记,完成宗教礼仪形式就意味着“夫妻关系”成立。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发展带来的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水平是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在这样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婚姻家庭纠纷不断增多,传统宗教文化已经无法化解这些矛盾,当通过最后一道救济途径“法律诉讼”来解决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很对矛盾纠纷不能得到较好的处理。例如: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又不属于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法取得继承权,以及南部山区移民婚姻关系中的彩礼返还纠纷等等。这些问题对我们的审判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也对如何运用风俗习惯、公序良俗等非正式法律渊源提出了挑战。
二、回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
回族习惯对立法活动、司法活动、民事行为模式三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立法对某些回族习惯予以承认和保障,另外,由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拥有一定的立法自治权,可以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进行变通或补充,于是,便可用自治立法的方式对某些回族习惯进行采纳和吸收。其次,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司法活动中,如果案件涉及到回族习惯,但进行判决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法官有时也会把回族习惯考虑进来并据此进行判案,从而运用司法判决的形式对回族习惯进行一种确认。此外,还有某些回族习惯既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来表现,也没有相应的司法判例对其进行确认,但仍然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回族穆斯林的现实生活中,并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行为模式产生了影响。
三、该地区回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在审判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具体规定。目前我们了解的某些回族习惯既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来表现,也没有相应的司法判例对其进行确认,现行法律体系中,仅《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公序良俗”,《物权法》及《合同法》有关尊重物权习惯、交易习惯的规定外,没有其他具体的规定。法官在运用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时缺乏标准,有所顾虑。
(二)尊重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在审判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个体认知存在差异,如何把握无法确定,基层院判决结果有很大可能被改判,法官在运用时会思量再三。
(三)少数民族地区法官自身认知、社会经历、文化程度、职业修养等因素限制了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
(四)现阶段回族群众法律意识呈现多元化状态,但总体上来说该地区回族群众法律意识普遍低下,主要表现为他们的法律认知程度普遍低下,法律知识有限;缺乏积极的法律情感,对法律比较冷漠,诉讼意识薄弱;宗教信仰大于法律信仰。这些问题的形成除了与当地特殊的地域环境、与回族农民本身因素有关外,也与当地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和当地执法司法人员执行法律不严格的现象密不可分。
四、少数民族地区审判中运用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惠农区少数民族除了会运用法律来调整民事纠纷外,也会运用自己本民族内的传统习惯法规范和一些流传下来的古老惯例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各种纠纷,以此来保证各自单元群体的稳定与和谐。所涉及民事纠纷大多是婚姻家庭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土地纠纷以及一些标的额较小的经济类案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也日趋多元化,随之要求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创新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被重视,在这些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会选择更适宜他们情况的解决机制。以回族离婚案件为例,惠农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逐年增长,回族当事人离婚案件亦呈增长态势,其中妇女起诉离婚占绝对多数,如果能熟悉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做好心里疏导工作,大部分案件能调解和好。
(二)普法宣传多样化,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法治意识。结合群众需求,惠农区法院改变传统法制宣传形式,通过新媒体、普法下乡、法治赶集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2015年冬季礼和乡举行乡村文体活动,红果子法庭运用便民流动服务法庭前往现场进行法制宣传,发放宣传册、播放宣传短片、现场讲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惠农区法院深入与司法局、村(居)委会、清真寺的沟通,建立联系卡,如有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法官解答。
(三)邀请一些法律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审判流程,成为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监督审判工作。据了解,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流程后与亲人、朋友交流过程中会将自身经历进行讲解,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亦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研究。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实证调查和收集整理工作,确定可司法运用的民俗习惯的范围,使我们所应用的民俗习惯是公正性的、补充性的、规范性的,使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被正确地运用。
(五)提高法官素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种类繁多,有先进的也有落后的,审判工作中运用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也体现了对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扬弃,法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驾驭审判。
综上所述,今后立法活动中要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妥善处理国家一般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要注重习惯等非正式法律渊源的运用,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前提下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要树立法律多元化的理念,重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建设,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田莉)
本文作者:惠农法院(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