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结婚证,在一起生活孩子都生几个了是夫妻关系吗?野史趣闻
现实中有很多人尤其是农村人为图省事,未婚男女或者二婚男女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有的连仪式也没举行,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了。有的甚至同居了十几年、二十几年,孩子都生了几个。因为生气吵架、感情不合、一方或双方有外遇闹“离婚”,到律师所咨询,当听到律师给出的答案:你们不是夫妻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时,有的人听了后非常气氛,甚至暴跳如雷:“我们过了几十年,孩子都生几个了,怎么不是夫妻关系呢”?
这种情况是不是夫妻关系呢?
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从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不是夫妻关系分为两个时间段来认定:
1、在1994年2月1日前在一起同居生活,又符合当事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也即双方是夫妻关系,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2、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且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那么,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有哪些风险呢?
1、双方没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
由于双方不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没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所以没有继承权。
2、一方被另一方随时抛弃的风险
由于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双方没有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另一方与他人再结婚不构成重婚。我国重婚罪认定的标准为前一婚姻关系必须为“法律婚”,也即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不包括刑法上重婚罪的认定)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但是,刑法上还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如果前一婚姻是法律婚,在没离婚的情况下,虽然和婚外异性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即事实婚姻),仍然要被认定为重婚罪。
3、财产上的风险
由于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制来认定共同所得。所以,一方的某些收入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共同收入。
本文作者:共鸣律师(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