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法律中的礼与刑野史趣闻

2018-08-16 19:30:26

周朝法律著作中,仅次于《周礼》的,便是《吕刑》了。

《周礼》以及其作者周公,在中国家喻户晓,而《吕刑》及其作者吕侯,在中国则有些鲜为人知了。

事实上,吕侯曾做过周朝的大司寇——也就是相当于除了天子以外,最高的司法官,地位一点都不低。

在周朝,乃至周朝之后的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礼和刑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

礼制,可以理解成道德宣传,让不同等级的人守不同的规矩,而一旦有的人的行为,违背了礼制,那么,首先要受到的是谴责,而如果谴责后还依旧我行我素,那么,紧接着,刑罚也会跟着来——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特色——道德和法律融为一体。

并且,由于礼制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因此,礼和刑之间,还有这么一个规矩,那就是: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也就是说,对于贵族来说,有些刑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而对于庶人来说,贵族的礼制,不适用于他们——因为庶民有庶民的礼。

本文作者:人文之光(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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