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赋税体系野史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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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朝代的制度,都经过改革以及一系列秩序化的整顿,清代也是如此。清朝政府通过从康熙后期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 ,逐渐建立了完备的赋税制度体系。

清代的赋税制度,包括田赋、火耗、平余等。
田赋:清初田赋税沿用前朝科则,用银两计算:沙碱地、洼地、山坡及坟地亩征1分至3分;耕地每亩2分至4分;园地每亩四分,官收官解。朝廷打理着国有土地及因事没收的田地并租给农民耕种,实行定额租制,租额为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不缴田赋,田丁也多免徭役。1753年,乾隆分田赋为3则,每则又分3等,历朝大致相同。
火耗:把实物换为银两后,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在征收田赋时加征此项。在实行过程中,雍正时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的重要措施。这主要是因为清初官员俸银极低。1724年雍正实行火耗归公,并给各省文职官员分发养廉银。火耗归公后成为了朝廷正常的税收。朝廷也会酌情拨一些作为本省文职官员的养廉银。
平余:各地在征收赋税中以加派、加征的份额解送给户部的,叫“平余”。亦称“余平”、“随平”。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的税银,每一千两要随解二十五两平余,分给户部的官吏。

清代中后期实行“摊丁入亩”赋税制度,具体做法为:
1. 废除“人头税”。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
2. 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3. 采用明代是的“一条鞭法”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收对象
“摊丁入亩”赋税制度的施行使得贫苦农民没有纳税负担,而地主的负担加重。这使得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人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清朝的工商税包括盐、茶、矿等。
盐税:盐税收入较多。盐法种类也多,但推行既广又有效的是官督商销。盐商纳税后,取得引票,这就是准许贩运的凭证,代表盐商取得了贩运盐的专利权。盐税主要分为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灶课是对制盐者所征的税,既征银又征盐。至于晒盐的盐滩则按亩征土地税。引课是按盐引征的税,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杂课是衙门官吏超额征收的附加费用。税课、包课只在偏僻地方的产盐地实行。允许民间自制自用,朝廷课以税银。
茶税:清初沿用明代茶法。官茶用于边储和易马,贡茶供皇室用。官茶征收实物,大小引均按二分之一征纳。
矿税:在采矿问题上,时禁时开,清初禁止开矿,乾隆年间又大力开矿。嘉庆道光年间,又令禁止开采金矿,银矿也禁一部分,至咸丰时方开禁。所以矿税的征收,各有不同,没有定例。
酒税:清初禁止酿酒贩卖,故不征酒税。开禁后也没有改变。1757年,开始征酒税,税很轻。
除此之外,还有关税,包括正税、商税、船料三种。正税是货物税;商税是对货物征通过税;船料是按船的梁头大小正税。海关征税时分货税和船钞两部分,货税征收无一定税则。

除以上各税外,还有牲畜税、车税、花捐、灯捐等。名目繁多,各省新设立的名目大致相同。此外,清王朝还利用价格的垄断加重剥削。对老百姓而言,压在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远不止这些杂税,而是并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大量存在的各种苛征勒索。一句诗道尽了此间的心酸,“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编辑 | 闫红
本文作者:季我努学社(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