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认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差别是什么野史趣闻

2018-10-23 18:30:23

2017年9月27日晚,北京朝阳警方发布通报,通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于9月12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通报内容: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宋喆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经调查宋喆侵吞该影视工作室演出和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230余万元。

2018年7月11日中午,王宝强离婚案律师张起淮发微博称,“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结束。宋喆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即使宋喆当庭认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宋喆的业务款侵占数额属于“数额巨大”。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在量刑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这里可以看出,宋喆是避免不了最少五年的有期徒刑了。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又有什么差别呢?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在中外合资和股份制公司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非法侵占财务也会构成贪污罪。

2、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务的行为。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是本单位的财务,贪污罪只能是公共财物。

4、量刑不同。职务侵占罪最高15年有期徒刑,贪污罪最高量刑为死刑。

本文作者:一锅鲜儿(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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