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凤、黄健康野史趣闻
2018-08-27 11:30:27
本院受理原告蔡清瑜与被告蔡明凤、黄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蔡明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蔡清瑜借款12,5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二、黄健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健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明凤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蔡明凤、黄健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作者:石狮法院(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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